(2016)苏0382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733孙明与谢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谢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733号原告孙明,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沈波,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丰阳,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与被告谢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