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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733孙明与谢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谢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733号原告孙明,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沈波,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丰阳,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与被告谢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