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詹良彬、陈润霞与左承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良彬,陈润霞,左承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詹良彬,男,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润霞,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左承恩,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蒲江县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詹良彬、陈润霞因与被上诉人左承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左承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詹良彬、陈润霞协助其办理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北段×××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而詹良彬、陈润霞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位于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北段×××号的第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和第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归其所有,以及确认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北段×××号铺面后墙壁至公共水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约9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属其享有。詹良彬、陈润霞提出的反诉请求与左承恩的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旨在吞并或抵消左承恩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请请求,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詹良彬、陈润霞亦抗辩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北段×××号仅有75平方米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故一审法院应对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北段×××号房屋所占土地性质进行审理,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综上,一审法院以反诉与本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詹良彬、陈润霞的反诉请求,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詹良彬、陈润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菲菲审判员 尹 英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