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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健生与陆平、顾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生,陆平,顾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55号原告:张健生,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陆平,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顾茂华,女,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生与被告陆平、顾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生撤回对被告顾茂华的起诉。审判员  张丽丽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