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灵、崔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国灵,崔喜霞,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961号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告:张国灵。被告:崔喜霞。被告:刘林。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灵、崔喜霞、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彭红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计1541.5元,由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路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