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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赖雅加与林英红周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雅加,周杰,林英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971号原告:赖雅加,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被告:周杰,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村。被告:林英红,女,汉族,1961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原告赖雅加与被告周杰、林英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赖雅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雅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雅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赖雅加承担。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