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赖雅加与林英红周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雅加,周杰,林英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971号原告:赖雅加,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被告:周杰,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村。被告:林英红,女,汉族,1961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原告赖雅加与被告周杰、林英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赖雅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雅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雅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赖雅加承担。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