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洪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洪丰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45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伍演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赖伟劲,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振标,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丰收,女,香港居民,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洪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丰收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航人民陪审员 何国焕人民陪审员 汤玉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惠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