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伟诉被告樊菲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伟,樊菲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806号原告李刚伟,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马连镇元村150号,村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301283976。被告樊菲菲,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乾县马连镇元村150号,村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702191140。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李刚伟诉樊菲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伟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刚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刚伟负担。审判员  任建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