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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发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发和,程发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29号罪犯程发和,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鄱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发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8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程发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发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