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晓芸、张庆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芸,张庆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芸,女,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佳,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海,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胡晓芸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胡晓芸上诉请求:撤销(2016)粤0507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依法应由汕头仲裁委员会或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一、本案约定了仲裁条款,依法应由汕头仲裁委员会审理,龙湖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按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双方约定了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按照选择顺位的先后,即双方当事人确认发生争议时第一选择应当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即使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本涉港澳台案件亦应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为香港居民,应当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进行管辖。本案合同属于涉港澳台合同,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上诉人张庆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选择由汕头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被上诉人有权就本案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发生在与国外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涉外房地产案件不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租赁物所在地在汕头市龙湖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铿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谷战春书 记 员 黄俊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