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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鹤山市强邦家具有限公司、叶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山市强邦家具有限公司,叶国伟,葛亚莲,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强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注册号:440784000059071。法定代表人:叶国伟,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国伟,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亚莲,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平,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龙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6475644U。负责人:冯杰华,主任。上诉人鹤山市强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家具公司”)、叶国伟、葛亚莲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以下简称“桃源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3162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以桃源信用社为乙方、以强邦家具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的鹤农信借字[2015]第10020159914078998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鹤农信借字[2016]第1002016991237317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鹤农信借字[2016]第100201699123732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第十七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的条款依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桃源信用社所在地为鹤山市桃源镇,因此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强邦家具公司、叶国伟、葛亚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鹤山市强邦家具有限公司、叶国伟、葛亚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强邦家具公司、叶国伟、葛亚莲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一、上诉人叶国伟、葛亚莲的居住地在浙江省宁海县,其与被上诉人签署保证责任书时,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二、上诉人强邦家具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且其是叶国伟个人投资企业,叶国伟已在浙江省宁海居住,因此请求将本案移交到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桃源信用社在二审答辩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因还款问题产生的纠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桃源信用社为乙方与强邦家具公司为甲方签订的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乙方桃源信用社所在地为鹤山市桃源镇,因此原审鹤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强邦家具公司、叶国伟、葛亚莲分别为强邦家具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或连带保证担保而签订的相关抵押担保合同或连带保证书,属于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诉讼中,应以主合同确定其管辖。原审法院驳回强邦家具公司、叶国伟、葛亚莲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强邦家具公司、叶国伟、葛亚莲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陈汉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陈仲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