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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莎与盛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莎,盛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77号之一申请人张莎,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盛雪,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莎与被执行人盛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盛雪在中国建设银行绛县支行622700036044039****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