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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平凉市五谷醇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凉市五谷醇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902号原告: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B区*号高层*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平凉市五谷醇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五谷醇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平凉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