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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文航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931号原告:陈文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文航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文航负担。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