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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陶格套与敖日布王吉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格套,敖日布王吉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585号原告:陶格套,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敖日布王吉乐,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陶格套诉被告敖日布王吉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格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日布王吉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替被告偿还了巴林右旗农村信用社贷款32000元,2014年5月30日被告给我出具了32000元的欠据,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欠,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我主张的利息为逾期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被告敖日布王吉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原告替被告偿还了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和贷款32000元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4年11月偿还10000元、剩余2015年还清,上述款项至今尚未偿还。前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给原告欠款本金3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之间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故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本金22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敖日布王吉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陶格套欠款本金32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本金22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敖日布王吉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吉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