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宗廷伟与被告王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廷伟,王艳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19号原告:宗廷伟,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王艳丽,女,汉族,甘肃省华池县。原告宗廷伟与被告王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宗廷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宗廷伟负担。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慕景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