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文与毕节宏达群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毕节宏达群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占立,毕节宏达国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478号之一原告:周文,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毕节宏达群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杜鹃路白金府邸悦雅居B72。法定代表人:何占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何占立,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居住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宏达国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烟厂宿舍50幢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何占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周文与被告毕节宏达群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占立、毕节宏达国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周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826.00元,由原告周文负担5413.00元,退还原告周文5413.00元。审 判 长 胡桂海人民陪审员 雷 英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