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昌吉市联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吉木萨尔县庭州统一商城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昌吉市联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庭州统一商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市联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张勇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艳,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庭州统一商城,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负责人:杜金花,系该商场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昌吉市联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木萨尔县庭州统一商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昌吉市联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金宝审判员 庄艳梅审判员 加马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智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