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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胡家珍、陈金辉申请执行吴运红、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辉,胡家珍,吴运红,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辉,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运红,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家珍,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梅,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胡家珍、陈金辉申请执行吴运红、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案号(2016)黔0502执945号、(2017)黔0502执465号。经查,贵州工程应用枝术学院(原毕节学院)修建二期公租房顶目,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以1500万元中标,至2017年4月13日止,已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尚有部份工程余款未支付,具体金额待审计结束后确定。另查明,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运红签定了内部责任制协议书,由吴运红作为承包责任人,按工程造价1%向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管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吴运红)在贵州工程应用枝术学院(原毕节学院)修建二期公租房顶目的工程款722689.00元(其中:陈金辉一案472689.00元,执行款447500.00元,诉讼费4480.00元,执行费6613.00元,到2017年4月15日迟延利息14096.00元;胡家珍一案2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