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惠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惠鹏,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出生地潮州市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惠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惠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开始,被告人黄惠鹏与同案人林细嗳、许少鑫、庄杰标、黄家辉(均已判)为非法获利,合股出资人民币200000元,在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市头村被告人黄惠鹏的工厂二楼开场设赌,提供麻将、扑克牌等赌具,招引参赌人员许某1、许某2、许某3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参赌,以扑克牌作为筹码进行输赢结算,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同案人许建深(已判决)在赌场负责发放筹码、记数及打杂。至2014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到该赌场检查,现场扣押赌资现金人民币20710元及作为赌资的扑克牌筹码(折合人民币23520元),并将同案人林细嗳、许少鑫、庄杰标、黄家辉、许建深及参赌人员许某1、许某2、许某3等人带回派出所审查。至案发,该赌场累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930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参赌人员许某1、许某3、许某2、许某4、许某5处追缴赌资人民币96780元。被告人黄惠鹏潜逃至2017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惠鹏的家属为其退缴违法收入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惠鹏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林细嗳、许少鑫、庄杰标、黄家辉、许建深的供述,证人许某1、许某2、许某3等多人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扣押赌资及筹码拍照,检查证、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拍照,记录赌场抽头渔利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惠鹏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所作的供述,被告人黄惠鹏的人口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惠鹏为非法营利,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惠鹏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惠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惠鹏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黄惠鹏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为其积极预缴罚金及退缴黄惠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其所在村村委会也表示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故此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黄惠鹏可予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惠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黄惠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温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