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谭四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谭四明,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半边街*组。法定代表人:杨永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四明,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黄金街。法定代表人:易和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斌,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四明、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查审认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 玮审 判 员 舒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宇书 记 员 董美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