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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建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建军,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孙建军因诉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石家庄市锲宏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终字第001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建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十里铺村村民。2013年5月,其家庭承包耕地被市政工程新城大道占用。2015年1月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征地款已拨付给石家庄市锲宏商贸有限公司。现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450000元、青苗补偿费8775元。本院认为,原审已经查明,孙建军委托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申请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2015年1月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内容载明征地补偿款已分三批拨付给石家庄市锲宏商贸有限公司。现孙建军起诉主张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450000元、青苗补偿费8775元,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孙建军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孙建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建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