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王殿龙信用卡诈骗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龙,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91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殿龙,男,1964年1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王殿龙信用卡诈骗一案,被执行人王殿龙应缴纳罚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