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秀云、李军柯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李军柯,李某,李修,李秀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593号原告:张秀云,女,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李军柯,男,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张秀云,系原告李某之母。原告:李修,男,汉族,1941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秀花,女,汉族,1943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武、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466号燃气大厦15-16层。组织机构代码:70500819-2。负责人:刘新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周玲玲,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毛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毛死亡,作为李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张秀云、李军柯、李某、李修、李秀花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五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张秀云、李军柯、李某、李修、李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云、李军柯、李某、李修、李秀花负担。审 判 长 赵成义审 判 员 牛 杰人民陪审员 赵桂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