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光芳与吴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芳,吴仕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334号原告:黄光芳,男,生于1974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吴仕清,男,生于1965年11月21日,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黄光芳诉被告吴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光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