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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光芳与吴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芳,吴仕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334号原告:黄光芳,男,生于1974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吴仕清,男,生于1965年11月21日,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黄光芳诉被告吴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光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