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焕涛与李传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焕涛,李传余,葛凤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991号原告谭焕涛,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传余,男,汉族,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葛凤杰,女,汉族,成年,住北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焕涛与被告李传余、第三人葛凤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焕涛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