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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焕涛与李传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焕涛,李传余,葛凤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991号原告谭焕涛,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传余,男,汉族,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葛凤杰,女,汉族,成年,住北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焕涛与被告李传余、第三人葛凤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焕涛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