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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开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开投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国开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开投公司),李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国开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开投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8栋408室。法定代表人孙静,国开投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爱良,1951年3月18日生,户籍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暂住江苏省盐城市。国开投公司与李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4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爱良应归还国开投公司100000元、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爱良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盐成广电支行3489.81元、邮储行盐城盐都支行972.21元,其他银行余额较少或没有余额,或不支持网络冻结,由于前述两银行不支持网络扣划,申请人找不到被执人,待其提供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尚有时日,故本院将上述冻结之少量款项在适当时机前往盐城予以扣划,申请人不持异议;被执行人有苏J×××××别克车一辆,注删时间为2006年11月7日,由于车在盐城注册且年代较长,又无法实际控制,故申请人明确表示没有必要查封;被执行人在南京市无房产;无股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了申请人,并进行相关法律释明。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捷审判员 谭 大 水审判员 沈  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揭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