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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某、傅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傅某,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