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仲丹犯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仲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更3号罪犯仲丹,男,1954年09月03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一监区服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2日作出了(2013)阜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仲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05月04日至2025年05月03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张鹤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仲丹,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仲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仲丹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仲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仲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仲丹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仲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李彦俐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