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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伊春市新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秀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春市新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秀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新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扶林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云,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扶林街育红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伊春市新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秀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峰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伊春市新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上诉人伊春市新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利审判员 张秋妍审判员 宋晓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