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晶与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晶,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陈晶。被执行人: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晶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705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补偿金、违约金,共计:42,845.22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270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