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万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高万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627号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负责人:宋玉发,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万秋,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富村委会)诉被告高万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新富村委会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金额为147016.00元,该数额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3240.00元,因新富村委会在立案时预交了500.00元案件受理费,尚需交纳2740.00元,在本院第二次庭审时已经通知新富村委会在七日内补交该费用,在上述期限内新富村委会并未交纳上述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因本院已经通知新富村委会补交案件受理费,新富村委会拒绝交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立案时预先交纳),由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多广审 判 员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刘德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鑫程速 录 员  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