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琪文与周健、陶金龙、杨益万、徐胜利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文,周健,陶金龙,杨益万,徐胜利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896号原告:李琪文,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周健,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陶金龙,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益万,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胜利,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李琪文诉周健、陶金龙、杨益万、徐胜利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琪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贵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