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勤、李大龙典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勤,李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模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勤,女,生于1963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大龙,男,生于1961年6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4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勤、李大龙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勤、李大龙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