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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美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美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221号罪犯周美华,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启东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苏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37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278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775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周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美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美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