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河市金宏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国义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金宏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246号原告:黑河市金宏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虎,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刘国义,男,汉族,农民。原告黑河市金宏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河市金宏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计89.00元,由黑河市金宏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