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尚星旭与邓皓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星旭,邓皓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尚星旭,男,汉族,1991年2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号***室。被执行人:邓皓天,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天庆格林小镇*号楼*单元****号。尚星旭与邓皓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邓皓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星旭出借的人民币60000元整,一次性偿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义务人邓皓天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尚星旭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皓天在金融机构存款6146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14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基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晶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