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复堂与王旭、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复堂,王旭,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复堂,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倪思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赵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复堂因与被上诉人王旭、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南鑫城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阜南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复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义务,改判驳回王旭对赵复堂的一审诉求,诉讼费用由王旭承担。事实与理由:赵复堂是阜南鑫城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且涉案车辆为阜南鑫城公司所有,案发当天赵复堂驾驶涉案车辆是受阜南县鑫城公司指派履行工作职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应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对于王旭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由阜南鑫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赵复堂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王旭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王旭的损失合理合法。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复堂存在重大过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阜南鑫城公司未进行答辩。阜南保险公司未进行答辩。王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赵复堂、阜南鑫城公司、阜南保险公司赔偿王旭财产损失1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阜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2日15时许,赵复堂(持B2证)驾驶皖K6A3**号重型货车,沿32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5公里600米时,追尾撞至前方王旭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0QD**号小型客车的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赵复堂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旭无责任(时间:2016年8月22日;认定书号:3412253201602145)。2016年9月1日,王旭为维修车辆,开支维修费15500元。(票据1张)。王旭自行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估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损失为15500元,王旭开支评估费1100元(票据1张)。赵复堂为该车聘用驾驶员,皖K6A3**号重型货车的法定车主为阜南鑫城公司,该车在阜南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予以认定。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划分的责任,阜南鑫城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对王旭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复堂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阜南鑫城公司对王旭自行委托评估的车辆维修费用有异议,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故确定王旭的维修费用为合理开支。王旭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15500元,评估费1100元,合计16600元。由于事故车辆在阜南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由阜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旭2000元,余款14600元,应由阜南鑫城公司赔偿,赵复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王旭财产损失2000元;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旭财产损失14600元,赵复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争议的焦点为,赵复堂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赵复堂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同时王旭无责任,因此赵复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未尽到一个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故赵复堂上诉称对于王旭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由阜南鑫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赵复堂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赵复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晓艳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