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国军、王章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军,王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蔡国军,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章锋,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蔡国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章锋在(2017)浙0604执109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章锋银行存款人民币29639.5元(含执行费339.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