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部新区俊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部新区俊文建筑设备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响水路,组织机构代码20340570-2。法定代表人:张黎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部新区俊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人和大道42号,组织机构代码L3817355-9。经营者:姚小琼,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部新区俊文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按照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所载明的地址即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响水路,以法院专递(邮件编号:EY525454902CN)的方式邮寄送达了传票,通知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二审询问,但该邮件回执显示为退回。时至2017年4月13日上午11时30分,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3572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航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蹇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