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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米玛次仁与重庆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鲜春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玛次仁,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70号原告:米玛次仁,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县(现卡若区)卡若镇12号,务工,住该镇,身份证号码:5421211976********。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法定代表人:余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鲜春林,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文锦*组人,经商,现住昌都市卡若区教师安居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3********。原告米玛次仁诉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鲜春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米玛次仁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玛次仁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玛次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米玛次仁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向巴曲珍审判员 巴桑拉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粗真它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