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正民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民,雷迎春,郝杨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524民督2号申请人刘正民,男,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东大街后地巷,居民。被申请人雷迎春,女,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东九路自来水公司,居民。被申请人郝杨鸣,男,汉族,住澄城县韦庄镇韦庄街,居民。申请人刘正民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近年来,二被申请人分多次共从申请人处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借条一张。要求被申请人郝杨鸣、雷迎春给付申请人刘正民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郝杨鸣、雷迎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正民200000元。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郝杨鸣、雷迎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