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992号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锋,董事长。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肖政,局长。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56元,减半收取4528元,由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