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珊珊与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珊珊,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02行初151号原告:赵珊珊,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井毓虹,系辽宁珺达景晟律师的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昌图县站前大街。法定代表人:冉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衡,系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十八家子乡金家村*组。法定代表人:佟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珊珊诉被告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纠纷案件中,原告赵珊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珊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白 玫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