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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西红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红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3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红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春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深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晓庆,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公司项目经理,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钱顺武,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红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2日组织当事人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广西红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勇、黄党生,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阳晓庆、钱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田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66318元,上诉人广西红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永勇审 判 员  杨玉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牧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