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与师国平、狄凯、师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师国平,狄凯,师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师国平。被执行人狄凯。被执行人师伟光。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诉师国平、狄凯、师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