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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学斌、郭继康申请执行党艳玲、党纪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斌,郭继康,党艳玲,党纪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郭学斌,男,生于1989年5月28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申请执行人郭继康,男,生于1965年8月25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郭学斌父亲。被执行人党艳玲,女,生于1990年4月16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党纪真,男,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党艳玲父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学斌、郭继康申请执行党艳玲、党纪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党艳玲、党纪真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党艳玲、党纪真于2017年1月2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郭学斌、郭继康返还彩礼2055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交纳执行费2982元,共计211496元,但被执行人党艳玲、党纪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案款为控制其预期收入足额支付案款,以便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艳玲、党纪真银行存款211496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龙平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