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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超与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葛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葛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安徽大市场5期名城J栋216/217室,组织机构代码71390887-9。法定代理人:丁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跃组,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葛春霞,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葛平,葛春霞妹妹。申请执行人方超与被执行人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葛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葛春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葛春霞银行存款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葛春霞相应价值财产2641742(诉讼费12000元、执行费11056元、律师费5000元、利息1765086元)。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