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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启国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国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启国,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失火罪,2017年2月28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启国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谢子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关贤华、刘国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舒越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杨启国前往安乐乡德江村梓木岭山脚的自留畲中打除草剂。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启国用随身携带的汽体打火机点燃自留畲边岩石堆上长出的茅草,由于当时天晴风大,火势迅速蔓延到山里,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武冈市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334.5亩,其中林地12亩、未成林(造林)地243亩,宜林地79.5亩。本次失火案火烧现场直接经济损失为104133元,其中原安乐乡德江村经济损失69755元、五桂村经济损失为30925元、清水村经济损失为3453元。另查明,安乐乡五桂村、德江村此次所受损失的243亩未成林(造林)地实为彭某、肖某、程某所承包。案发后,被告人杨启国与被害人彭某、肖某、程某达成了书面赔偿协议,赔偿了肖某、程某、彭某经济损失共计6800元。2017年3月24日,安乐乡清水村村支部书记钟庭怡代表被害单位安乐乡清水村到武冈市人民法院书面表示放弃要求杨启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杨启国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建议对杨启国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启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1、周某、杨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启国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赔偿协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启国因过失引发山火,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启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杨启国与被害人彭某、肖某、程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启国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启国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启国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子华人民陪审员  关贤华人民陪审员  刘国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