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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何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6865955-6,住所地镇江市南山路66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跃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洪,女,汉族,1990年1月4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何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42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