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安训与邓其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训,邓其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342号原告:孙安训,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其好,住白山市。原告孙安训与被告邓其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孙安训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安训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安训撤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孙安训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